各部门、学院: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3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》有关规定,2023 年度(2023 年
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)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、劳务报酬、稿酬、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,于 2024
年 3 月 1 日开始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。因该项工作涉及面广,关系到个人征信和补退税事宜,按学校主管税局通知,请各
部门、学院及时通知本部门职工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前通过“个人所得税 APP”首页进入 2023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进行汇
算清缴,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负责。如在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,请联系税局 或学校财务处黄老师。
附件:个人所得税汇算操作注意事项
财务处
2024 年 3 月 11 日